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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09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科 最后编辑:黎东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员工日常管理,净化校园环境,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9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员工准入

查询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员工日常管理,净化校园环境,落实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有关要求,规范我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查询要求

(一)查询对象。

1.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2.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二)查询内容。

1.查询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2.查询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三)查询节点。

对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四)查询主体。

1.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五)查询程序。

1.查询告知。各查询主体应明确告知拟聘用教职员工查询依据、查询内容、结果使用及异议处理等内容,并组织拟聘用教职员工填写《教职员工准入查询信息确认表》(附件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手段进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查询申请。由查询对象拟聘用单位登录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https://qgjs.gxeduyun.edu.cn/),进入“准入查询”,选择“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功能进行单个查询或批量查询,并选择“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平台”,进入“查询管理”的“查询申请”模块提交查询申请。

3.查询审核。由各查询主体登录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准入查询”,选择“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平台”,进入“查询管理”的“查询审核”模块对学校报送的“性侵违法犯罪查询”、“性侵违法犯罪复查”进行审核。其中,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各高等学校由学校自行进行查询审核。各查询主体可使用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查看并导出查询详情。

三、结果使用

(一)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二)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全面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的需要,更是依法保护好学生身心健康的需要。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稳步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切实履行好准入查询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查询流程,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不得散布查询信息或用于其他途径,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对入职查询有关材料要定期整理归档,建立查询档案以便备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1.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2.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3.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有关信息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坚持“逢进必查,不漏一人”。对未按要求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市、县(市、区)和学校,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工作失职引发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实行定期报告。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情况定期报告机制,切实融入教职员工队伍的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开展情况。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各高等学校每年1220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当年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教育厅将结合各地各校年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情况,分级分类开展抽查和检查。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校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在前期试点查询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推广经验,全面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营造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良好环境,推动查询工作落实落地。


附:1.教职员工准入查询信息确认表

2.教职员工准入查询结果告知书(模板)

3.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复查意见(模板)





1

查询编号: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信息确认表



填写须知:

1.查询编号可由各查询主体结合实际需求编写,以便存档,不作统一规定。

2.身份证件类型一栏选填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部队离退休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永久居住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其他。

3.入职单位类型一栏选填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教学校、中职学校、高职高专、本科院校、教研室、其他。

4.入职教职工类别一栏选填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其他。

5.请先选择入职单位类型后再选择入职教职工类别。

6.本表一式三份,查询对象、拟聘用单位及查询主体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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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准入查询结果告知

(模板)

XXX〔    〕XX号


XXX:

经查,你存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不得录用。

(或:经查,你存在丧失教师资格信息/仍处于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依据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如你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的15日内向XXX(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XXX(拟聘用单位)报XXX(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地址:XXX,邮编:XXX,联系电话:XXX—XXXX。              




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3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复查意见

(模板)

XXX〔    〕XX号


XXX:

你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结果复查请求。经复查,(告知书文号)内容准确,维持原查询结果。




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如复查发现原查询结果有误的,应当为查询对象重新出具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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